珠海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珠海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桂0406民初1736号 原告:珠海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18号四、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23550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苍海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MA5L7FEC1Y。 法定代表人:***。 原告珠海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市政公司)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御湖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珠海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恒大御湖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珠海市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支付原告工程款242,128.1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延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暂计至2023年7月2日共计15,721.07元(以242,128.18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30日开始计算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原告有权在工程款242,128.18元的范围内就本案建设工程拍卖或者折价后所得款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19日,被告恒大御湖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恒**工合字20[036-37]034《梧州恒大绿洲首期机动车出入口阳光雨棚制作与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对工程概况、承包方式和范围、工程质量标准、验收、质量保修、合同工期、合同价款及工程款的支付等都做了明确的约定。2020年10月22日原告已经进场施工,2021年6月30日,原、被告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竣工验收并交付并结算。目前项目早已结算完毕,被告没有支付工程款242,128.18元。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合法、真实、有效。原告按约定完成了工程施工合同的目标和任务,被告也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项及拖欠期间的利息。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恒大御湖公司未作答辩。 经开庭审理,原告珠海市政公司对其主张进行了举证,本院组织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由于被告恒大御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举证和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0月19日,原告珠海市政公司(乙方)与被告恒大御湖公司(甲方)签订《梧州恒大绿洲首期机动车出入口阳光雨棚制作与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梧州恒大绿洲首期机动车出入口阳光雨棚制作与安装工程施工,工程承包范围梧州恒大绿洲首期机动车出入口阳光雨棚制作与安装,暂定合同造价为474,977.64元,付款方式为付款方式为本合同项下工程全部完工,经发包人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移交后,乙方需提供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并送**工验收材料后双方办理工程结算,结算完毕后三个月内发包人累计支付至双方确认的工程最终结算款97%。工程结算款的3%作为保修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甲方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则甲方在30天内无息支付结算价的2%,其余1%待防水工程五年保质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甲方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则甲方在30天内无息付清保修金。违约责任为甲方违反合同约定延迟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的,以延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期贷款利率/365向乙方偿还延迟付款的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工程质量标准、验收、材料设备、保修责任、合同工期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进场施工。2021年6月30日,被告恒大御湖公司的工程部向原告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表》,验收意见为原告珠海市政公司承包施工的梧州恒大绿洲首期机动车出入口阳光雨棚制作与安装工程验收合格。工程验收合格后,被告恒大御湖公司向原告珠海市政公司出具《结算款支付说明》,确认本期工程款结算金额为228,608.82元,但工程款结算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为此,原告于2023年9月22日起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原告珠海市政公司与被告恒大御湖公司签订《梧州恒大绿洲首期机动车出入口阳光雨棚制作与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进行梧州恒大绿洲首期机动车出入口阳光雨棚制作与安装工程施工,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依合同约定进行了工程施工,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应履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按合同定价支付工程款228,608.82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工程款228,608.82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23年9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13,519.36元赶工奖的诉讼请求,由于双方合同对此没有约定,工程款结算表对该款项也没有确认,原告对该项请求举证不足,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13,519.36元赶工奖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工程的承包人不是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故对于原告请求在工程款228,608.82元的范围内就本案建设工程拍卖或者折价后所得款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珠海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28,608.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228,608.82元为基数,从2023年9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珠海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168元,减半收取计2,5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