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济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济南某某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珠海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91民初4786号 原告:济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 被告:济南某某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珠海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南宁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许昌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许昌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济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某某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珠海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许昌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许昌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2023年10月7日,原告济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00元,由原告济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