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初4028号
原告:重庆人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5号华润二十四城1号10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605191383。
法定代表人:龚云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德周,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淼鑫,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07629F。
诉讼代表人:杨莹,该公司管理人(重庆经纬资产清算有限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方雄,男,该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涵佳,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人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人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人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人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640.38元,减半缴纳66320.19元,由重庆人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雪梅
审 判 员 何 玉
审 判 员 周 爽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朱 波
书 记 员 骆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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