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双赢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9执异8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双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62681658Q。
法定代表人刘涛,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07629F。
法定代表人曹兴平,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与异议人双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1)渝0119执恢219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对异议人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街道XX路X号X幢部分房屋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首轮流拍,拟启动第二次拍卖。异议人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双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第二次起拍价下浮比达43.96%,单位价仅5600元/平方米,大幅低于异议人公司同类物业司法拍卖成交单价,严重偏离该标的物实际价值。该拍卖标的物地处南川区新城核心商圈,紧邻新区府、商务中心、购物中心、体育中心,极具商业投资价值,导致第一次拍卖流拍,异议人认为有如下原因:根据南川区房产测量所出具的《重庆市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竣工)》所示,该标的物实际由9个具有独立产权的物业组成,现在的整体拍卖总金额大,参与竞拍的门槛高,大多数意向竞买人无力参与,不利于成交。为实现债权人、债务人的权益最大化,异议请求按照评估资料确定的房屋单元进行分零拍卖。
异议人提交的如下依据:1、(2021)渝0119执恢219号之一、(2018)渝0119执10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复印件各一份;2、《房地产估价报告》[(重庆)华西(2020)估字第F334号],拟证明拟拍卖标的物评估时分单元评估的事实;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裁定评估拍卖案涉房屋的事实;3、《重庆市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
本院查明,在执行(2021)渝0119执恢219号一案的过程中,本院对异议人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街道XX路X号X幢部分房屋于2021年8月14日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建筑面积1302.52平方米,评估价1303.71万元,起拍价913万元),因无人出价而流拍。现拟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起拍价730.4万元。
另查明,拟拍的不动产在评估阶段是分单元予以评估作价。
本院认为,虽然打包拍卖能提高执行效率,但得有足够市场主体参与竞拍的情况下方可进行,事实上因无竞拍主体参与竞拍导致首轮拍卖流拍。为实现拍卖标的物在竞拍中实现价值最大化目的,推动执行标的物尽快变现以提高执行效率,对异议人提出分零拍卖的请求,结合不动产评估报告分单元评估的事实,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21)渝0119执恢219号一案对异议人双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司名下位重庆市南川区XX街道XX路X号幢X1至X2号、X3号、负X4至X5号、负X6至X7号、负X8至X9号总体拍卖的执行措施。
二、对前项所列不动产在可单独办理产权证的前提下予以分零拍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雄
审判员鲜文美
审判员陈亮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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