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初4063号
原告:**,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武,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芹,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07629F。
诉讼代表人:杨莹,该公司管理人(重庆经纬资产清算有限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方雄,男,该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缴纳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陈 雪 梅
审 判 员 何 玉
人民陪审员  高代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朱 波
书记员骆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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