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39848号
原告:重庆市朗萨家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石唐大道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19805825。
法定代表人:侯雪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炼,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国,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北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服装城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30952788。
法定代表人:谢勇,董事长。
第三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07629F。
法定代表人:赵德全,经理。
原告重庆朗萨家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北飞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重庆市朗萨家私(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03846.08元。事实及理由:2014年8月,原告挂靠第三人,以第三人的名义与被告签订了市政建设合同,由原告承接被告朗萨家私项目部分边坡治理工程项目。签订后原告按约开展工作,项目早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原告遂来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经本院审查,2014年8月,以重庆北飞实业有限公司为甲方、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市政建设合同》,主要内容是乙方承接朗萨家私项目部分边坡治理工程项目。
2020年11月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渝05破申6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重庆皇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渝高法(2021)96号通知,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衍生诉讼案件交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我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田秀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马晓苒
书记员卢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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