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

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宏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2民初394号之一
原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07629F。
法定代表人:赵德全,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表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杨莹。
被告:重庆市涪陵宏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镇中环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82178。
法定代表人:宦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宏燕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诉讼费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基  斌
人民陪审员    陈超华
人民陪审员    杨雪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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