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3民初9374号
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诉讼代表人:重庆某清算有限公司,该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某某,该公司管理人员工。
被告:谢某某,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计246元,由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