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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有限公司;谢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3民初9374号 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诉讼代表人:重庆某清算有限公司,该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某某,该公司管理人员工。 被告:谢某某,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计246元,由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