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怡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体育运动学校、珠海市怡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402执7838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体育运动学校(珠海市体育科学研究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洲红山路165号。
负责人:***。
被执行人:珠海市怡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新香洲创业路23号11幢1单元403房。
法定代表人:***。
关于珠海市体育运动学校与珠海市怡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402民初7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珠海市怡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体育运动学校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9年1月4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珠海市怡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涉案园林植物全部搬迁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0402执78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从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