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富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富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881民初279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
被告:福建省富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江镇江滨路东段东方花园沿街西幢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29727095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富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3月27日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负担。
审判长陈绍健
人民陪审员*永国
人民陪审员*高辉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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