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4民特87号
申请人:福建省富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白砂镇朋新村乾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10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申请人福建省富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珠劳人仲案字[2018]54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亦不服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珠劳人仲案字[2018]541号仲裁裁决,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8)粤0402民初7347号],现正在审理之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已在法定期限内就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珠劳人仲案字[2018]541号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该仲裁裁决已不发生法律效力,福建省富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无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必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之规定,应依法裁定驳回福建省富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省富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福建省富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了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