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迅安捷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希格玛电气(珠海)有限公司与珠海市迅安捷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402民初689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希格玛电气(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迅安捷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希格玛电气(珠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希格玛电气(珠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希格玛电气(珠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6964元,由原告希格玛电气(珠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龙影
书记员  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