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0402民初14941号
原告珠海盈源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迅安捷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裁定其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向原告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在通知书中注明“请你方于接收到本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154元。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收到通知书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
按原告珠海盈源电气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张美均
审判员 胡 莉
审判员 蒙秋仲
书记员 周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