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20114号
原告:珠海汇达丰电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紫荆路振国巷9号1栋四层4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07513993E。
法定代表人:朱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繁春,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然峰,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迅安捷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香华路288号10栋1-3单元第二层2#商铺之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270676521。
法定代表人:谭锡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汇达丰电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迅安捷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0日以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汇达丰电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黄淑芳
审判员 卢晓霓
审判员 袁海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乔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