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民初7643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0月1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0××××××××××××359。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玖,广东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迅安捷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第二层2#商铺之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2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54年5月29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恩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016。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欢,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立煌,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珠海市迅安捷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后,应原告申请,依法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龙飞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梁慧欣
何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