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明远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明远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金义民初字第1736号
原告:金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双龙南街276号(金华日报社18楼)。
法定代表人:*喜友,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成,系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望道路259号三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杨汛桥镇。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远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16元,由原告金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龚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