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金义商初字第1809号
原告:浙**远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生。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东阳市四发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龚昌盛。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四发矿业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远建设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远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13元,由原告浙**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何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