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明远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明远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浙民申字第14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远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生。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浙**远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嘉民终字第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浙**远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