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明远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明远建设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浙民申字第14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远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生。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浙**远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嘉民终字第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浙**远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