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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8766号之一
原告:义乌市展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潮涌路。
法定代表人:邵国梅,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宗凤,山东万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明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俞琰香。
原告义乌市展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明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义乌市展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展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6元,保全费2070元,均由原告义乌市展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郑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鲍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