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03民初2625号
原告:唐群,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珠海市年顺建筑有限公司,住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201之二。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原告唐群诉被告珠海市年顺建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唐群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群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1元(原告唐群己预交),由原告唐群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裴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