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福士得冷气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中南景泽房产有限公司与张昌丽、广东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珠海福士得冷气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4民终2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中南景泽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44D。
法定代表人:刘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繁春,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然峰,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63年6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集体宿舍,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20************02X。
原审第三人:广东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15Y。
法定代表人:陈学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繁春,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然峰,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珠海福士得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36X。
法定代表人:颜鸣,董事长。
上诉人珠海中南景泽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景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东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和公司)、原审第三人珠海福士得冷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士得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2民初8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南景泽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中南景泽公司只需向***支付更换中央空调室外主机费用22928.22元;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三、维持原审判决第三项;四、判令***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根据中南景泽公司提供的证据及福士得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均证明***居住使用的02号户型房屋使用的4匹(RAS—100HRNM2Q)空调,而不是5匹(RAS—125HRNM2Q)空调,原因是空调厂家三种型号室外机采用同一本说明书,且合格证夹在封口说明书随机文件的塑料袋内,将5匹空调的说明书给了***,***使用的是4匹空调,不是5匹空调,***也充分了解和知悉该事实。
(二)造成不能更换空调室外机的过错责任完全在***。福士得公司当时为了更好地提升对***的服务,经协商由福士得公司为***更换5匹的室外主机一台,并且已经购买了全新室外机RAS-125HRNM2Q一台和精密冷媒检漏仪一台,订购设备到货后,福士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颜鸣与***等一同前往***的房屋,对所有室内机铜管接头进行检测处理过程中,***反悔不同意原已经达成的协商意见,再提出要求全屋的空调室内机、铜管、保温、电源和信号线等必须全部更换的要求,并阻止进行提供售后服务,驱离到场的安装维修人员,造成福士得公司不得不将已订货的5匹空调作退货处理。本案争议的关键点是***自行拆除日立4匹空调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保修期内,在***使用的空调发生漏液的情况后,福士得公司尽到了维修义务。因***对福士得公司维修不满意,又找到厂家的销售服务人员进行检测和维修,均证明了该空调在进行补充冷媒后可以正常使用。在补充冷媒后就可以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未经中南景泽公司或者福士得公司同意的前提下,擅自拆除空调,并擅自更换成大金品牌空调,是单方面私自采取的行动,中南景泽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认为经几次维修还存在漏液就是质量存在问题,并没有委托任何质量鉴定或检测部门进行鉴定,这是***想当然的想法,没有证明空调存在质量问题的第三方提供的书面依据,***自行拆除空调的行为应由其本人承担全部的责任。
(三)原审法院认定中南景泽公司提供的空调存在安全质量问题,是错误的。原审法院结合福士得公司的《书面说明》等,认定***使用的空调存在安全质量问题,显然是司法部门的认定代替了质量鉴定或检测部门的鉴定或检测,存在超越职权的范围,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审判决中南景泽公司承担15000元住宿费毫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中央空调室外主机的更换问题,***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中南景泽公司交付的房屋不能正常居住。
(一)房屋的使用包含了各种类型的功能,而空调作为房屋的一个配件,可能会影响到居住的舒适感;而房屋居住的舒适感只是房屋居住功能的一种感受;房屋的居住功能,只是房屋众多使用功能的其中一种。如果仅仅因为一个配件——空调的原因,致使***的感官体验不好,就判令提供该配件的主体赔偿***另行租赁的一所完整功能的住宅的房屋长达半年的租赁费,实在有失公平且不合情理。
(二)***主张2016年6月至2018年9月期间的住宿费。从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20日的五次上门维修均证明***在房屋里有居住;2018年4月1日***启动更换空调工作等,这段时间可以证明空调已经换置成功,那么从2018年4月11日-2018年9月这段期间就更不能支持“因房屋不能居住而产生的住宿费”的请求。
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中南景泽公司已经对***的设备供货、安装总价等进行了计算为22928.22元。而原审判决判令中南景泽公司赔偿的金额远超该金额的二倍有余,此数额与法律规定不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在***反映空调存在漏液问题后,福士得公司均是按约定对空调进行了检测和维修。在***擅自更换空调前,福士得公司已经同意对空调进行更换,并同意延长服务期限,这些均被***拒绝了。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福士得公司在一审中称,该公司根据协议精神,订购了全新室外机RAS-125HRNM2Q一台,该型号即为5匹空调。《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住宅质量保证书》所约定之品牌电器,所有家用电器合格证、装箱单、使用说明书(含空调合格证)与合同附件《住宅质量保证书》一起交付买房人,属于合同附件的组成部分,合格证载明的产品是(RAS-125HRNM2Q)5匹空调。家和公司一审中承认合同附件之内容合格证载明的产品是5匹空调的事实。
二、是2018年1月10日中午,颜鸣一行四人,携带检测设备到涉案房屋进行空调故障检测,发现空调系统多处制冷剂泄露,需要拆除房屋天花、更换管道及室内机、室外机,***提出如果室内机清洗干净不换也行,颜鸣说拆了就是废品了,直接丢了。离开前颜鸣说,不好意思耽误了***的时间,另外也给***身体带来了伤害,福士得公司将切割下来的保温棉(污染物)带回去,再开会讨论确定方案。这是颜鸣唯一出现在***家中,没有提及已经购买室外机,***不知道已经购买5匹室外机,颜鸣说,这是一个特例,要把它作为一个教训、一个案例来分析、培训、教育员工。中南景泽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购机付款日期为2018年1月9日。比颜鸣勘察现场早了一天,有了5匹室外机,再包含颜鸣所说拆天花、换管道及室内机等,恰恰是***前后数十次分别向日立空调厂商、12345电话热线、工商所、珠海市住规建局表达的诉求。福士得公司的《情况说明》与工商局调解书内容明显矛盾。***一审中表示未见室外机到达现场,对于中南景泽公司已经购买5匹室外机毫不知情,所谓达成口头协议属一面之词。中南景泽公司知晓并承认制冷剂泄漏依然没有解决,说明空调不能正常使用。
三、历时两年多进行五次维修后冷媒泄漏依然存在,制冷剂长期泄漏、空调不能制冷、制热,维修工单记录载明制冷剂滴漏情况,因此导致***历时两年多无法正常居住,投诉、协商无果,在通知中南景泽公司后自行更换空调的无奈之举。***每次维修均通过家和公司,不存在自行请人维修之事实。
四、无论是空调机器质量问题还是管道安装问题,都属于空调系统问题,属于中南景泽公司应该处理好的问题。空调自交付不满一月始即出现空调故障,历时2年余空调故障依然没有解决。制冷剂泄漏污染环境,房屋长期不能正常居住;每次维修前都承诺可以完全修好,维修后都认为已经修好。
五、空调长期制冷剂泄漏,顺管道流入室内、地面,事实清楚,制冷剂泄漏的危害在空调说明书中已载明,空调制冷剂泄漏存在安全隐患,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空调违约导致***用于更换空调的实际直接经济损失是82110元。可见判决时已经大打折扣,充分维护了中南景泽公司的权益。
六、因为空调制冷剂泄漏导致房屋污染存在安全隐患而无法正常居住也是导致***不得不进行污染空调系统的拆除、房屋环境清洁、安装新的空调系统及房屋装修(恢复装机拆机所致全屋天花及墙面)及后续除甲醛等空气净化。空调制冷剂泄露,空调不能制冷制热并造成房屋污染,导致房屋无法正常居住,事实清楚。
原审第三人家和公司述称,无意见陈述。
原审第三人福士得公司述称,一、涉案合同的交楼标准配置02号户型房屋中央空调室外机是4匹(型号RAS—100HRNM2Q),不是5匹(型号RAS—125HRNM2Q)。空调厂家将三种型号室外机采用同一本说明书,且合格证夹在封口说明书随机文件的塑料袋内,交楼发放时误将03号户型装有5匹空调“合格证”的塑料袋给了***,中南景泽公司的代理人在原审法庭上也强调,***的房屋标准配置的是4匹空调,不是5匹空调,***曾咨询其他楼层相同户型住户已充分知悉该事实。所提出要求更换与合格证相同型号空调室外机,属无理要求。
二、造成冷媒铜管接头未能及时修复的过错责任在***。福士得公司当时为了维护社会安定,让***得到心里安慰,迫不得已答应了***的无理要求,同意把原本没有任何故障的4匹(型号RAS—100HRNM2Q)更换成5匹(型号RAS—125HRNM2Q)的室外主机一台,并且已经购买了全新室外机RAS-125HRNM2Q一台和精密冷媒检漏仪一台。订购设备到货后,福士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颜鸣(高级工程师)与***等一同前往涉案房屋,对所有室内机铜管接头进行检测处理时,***不同意原已经达成的协商意见,再提出全屋的空调室内机、铜管、保温、电源和信号线等必须全部更换的要求,并阻止进行售后修复服务,驱离到场维修人员。空调系统保修期内,***使用空调发生冷媒泄漏故障后,福士得公司尽到了上门维修义务。因***对福士得公司第一次维修不满意,就直接向厂家投诉,必须是厂家服务人员才允许检修,维修后检测结果证明:管道试验压力达到“国家标准”的152%,保压时间48小时超过“国家标准”的100%,证据证明该空调系统在进行补充冷媒后,能够正常使用。然而,在补充冷媒后就可以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未经中南景泽公司或者福士得公司同意的前提下,擅自拆除“全屋空调室内机、室外机、连接铜管、保温管、室内外机电源线、温控器和信号控制线”,并擅自更换成“大金”品牌“全屋空调室内机、室外机、连接铜管、保温管、室内外机电源线、温控器和信号控制线”。一个“铜管接头漏冷媒”的故障,根本不是“空调室内、外机、温控器、电源线和信号控制线质量问题”造成。***自己认为,经几次铜管接头处理仍漏冷媒就是空调设备质量存在问题,并没有委托任何质量鉴定或检测部门进行鉴定,这是***想当然的想法,没有空调存在质量问题的第三方提供的书面依据,因此,***自行拆除空调的行为应由其本人承担全部的责任。原审法院结合福士得公司的《书面说明》等材料,认定***使用的空调存在安全质量问题,显然是司法部门的认定代替了质量鉴定或检测部门的鉴定或检测,会存在超越职权的范围,该事实认定错误。
三、原审判决中南景泽公司承担15000元住宿费也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空调问题也不一定非要另行租房。***主张2016年6月-2018年9月期间的住宿费。从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20日的五次上门维修均证明***在房屋里有居住。2018年4月1日***启动更换空调工作等,这段时间可以证明空调已经置换成功,那么从2018年4月11日至同年9月这段期间就不能支持“因房屋不能居住而产生的住宿费”的请求。空调系统重新安装和敷设铜管的天花局部吊顶修复,按工程量计算也不可能超过一周。
四、本案适用法律不当,有失公允。中南景泽公司已经对***的设备供货、工程安装总价等进行了计算为22928.22元。原审判决判令中南景泽公司赔偿的金额远超中南景泽公司提供的金额二倍。此数额不但与法律规定不符,也有显失公平。在***擅自更换全屋空调设备系统前,福士得公司已经同意对没有故障的空调室外主机进行更换,并同意延长服务期限,这些均被***无理地拒绝了。
***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中南景泽公司赔偿更换中央空调市外主机、室内机和管道、以及修复更换时造成的损毁之相关费用82110元;二、判令中南景泽公司赔偿因精装修房不能正常居住产生的住宿费84428.72元;三、判令中南景泽公司赔偿因此产生的除甲醛及空气净化费7966.95元;四、判令中南景泽公司赔偿因精装修房不能正常居住产生的物业管理费8320.8元;五、判令中南景泽公司赔偿因空调冻油泄露过敏性疾病产生的医疗费5495.96元、交通费9480元、护理费2000元;六、诉讼费由中南景泽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1月11日,***(买方)与中南景泽公司(出卖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中南景泽公司开发销售的珠海市香洲区*************,用途为成套住宅,建筑面积87.24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66.25平方米,层高为3.1米,建筑层数地上29层,地下1层,总房价款为2551814元;买受人在签订本买卖合同时,应与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家和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交房时间为2016年1月31日前。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二)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2种方式处理:2、出卖人可以根据市场供应、工程工艺的具体情况,调整小区环境及室内的装修、材料、设备(注:买受人对该商品房的验收,按买卖合同附件二约定的标准执行。出卖人在任何场所设立的示范单位并非验收的参照样板)。第十八条约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保修责任。附件二约定:装饰、设备标准(可另行签订,但须报经工商部门备案)……第10条第(2)项载明:品牌空调;第(4)项载明:品牌单向流管道式新风系统。同日,***与家和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公司负责城市东岸花园的物业管理服务。
2016年1月18日,家和公司向***交付《城市东岸花园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住宅使用说明书》、家用电器(包含空调)的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卡。《城市东岸花园住宅质量保证书》载明:质量保修代理部门为城市东岸花园物业服务中心,保修范围含商品房室内精装设备类空调、新风,保修期限为24个月。
***陈述,2016年2月4日,***发现屋内中央空调不能制热,便致电日立空调客服4008601111请求维修,维修人员检查发现空调缺乏冷媒,采取加冷媒的方式维修,未深究冷媒缺失的原因。2016年5月,打开空调2小时后,***在该商品房内发生过敏反应继而住院治疗。此后,由于工作原因,***很少住在该房屋内,也一直未开空调。
2017年5月,***再次使用中央空调时,发现空调不能制冷,开始第二次维修,维修人员认为故障的原因又是冷媒不够,强调必须找到漏点,否则还会再漏;并发现客厅室内机接口处有油性液体漏出,紧固了铜头,加冷媒R410A4kg的简单处理。同年6月3日,***再次使用空调,发现空调依旧不能有效制冷,且***再次出现过敏反应(此为第二次发生过敏反应)。6月7日,***病情好转后再次致电4008601111要求更换设备。6月8日,维修人员对空调进行第三次维修,发现室外机产品型号与产品合格证不符。进行氮气加压检漏,压力3.9kg,与产品说明书载明的压力4.13kg不符。维修后连续三天观察温度,降温效果不好。空调合格证载明:室外机产品型号为RAS-125HRNM2Q(125-5匹),编号为QS046J4N0043,实际安装空调室外机型号为RAS-100HRNM2Q(100-4匹),实际安装的室外机功率比说明书载明的功率小。
2017年6月25日,***发现客厅空调室内机下面天花板上有油状物滴落到地面上,再次到物业公司报修,强烈要求整体更换设备,并提出更改物业管理费缴纳方式变更为现金,空调处理完后补缴。物业公司向荣经理同意,达成口头协议。2017年6月26日第四次维修,师傅用手摸到漏处,(与5月前表现一致位置)认为是由于包裹不严导致冷凝水滴漏,没有冷媒渗漏,同时进行加固、包扎等简单处理。因***过敏,身体状况不好,维修人员劝***暂时观察,天凉后再进行检漏及彻底维修。
2017年11月3日第五次维修,保压过程中压力变化大,物业公司向荣经理提出这么大的压力变化是否正常,维修人员回答属于正常范围。
2017年12月20日,空调开机制热2小时后,室内温度只升高1度,***再次出现过敏反应(此为第三次发生过敏反应)。医院诊断结果为:过敏性鼻炎伴哮喘、过敏性休克。12月23日,眼科诊断:“过敏性结膜炎、继发性青光眼”。因过敏性疾病救治,***家属从上海赶到珠海护理。
2017年12月21日,物业公司向荣经理通知称:经与施工单位及等协商,同意更换室外机,但不同意更换管道及空调室内机。12月22日,***家属到物业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积极处理空调泄漏问题,整体更换中央空调以保证人身安全。2018年1月2日始***反复投诉12315消费者热线及12345市民热线,均未解决。2018年3月23日***发函给中南景泽公司和物业公司称:该精装修房屋于交房初期中央空调即不能正常使用,保修期内5次维修依然存在冷媒及冷冻油泄漏以及空调不能制冷、不能制热,且空调冷冻油泄漏导致***多次发生过敏性反应,为保证自身安全,***决定自行整体更换并消除空调泄漏造成的环境污染,望中南景泽公司及时偿还***相关费用。2018年3月24日,中南景泽公司刘峻经理签收了该函。2018年4月1日,***启动更换空调工作。2018年4月11日将原空调放在家和公司门口。***于2018年5月14日发现该空调已转移到小区速递易快递物品存放区。
一审庭审中,家和公司承认,合同约定安装功率是5匹空调,实际安装是4匹空调。
***发现原放置的空调机于2019年7月10至20日之间不见了,便于2019年7月25日报警。
***对其六项诉讼请求举证主张如下:一、***于2018年4月10日动工开始拆机、安装了大金5匹机。(一)***为此举证提交了其与广东维能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签订的《建设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报价单、工程竣工验收单及面额37300元的发票主张空调安装工程费用37300元。(二)***为此举证提交了其珠海市绚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日签订的《城市东岸花园8栋1602装修施工合同》、报价单及面额44810元的发票主张对拆除旧空调机、天花及墙面修复和其他修补工程花费44810元。两项合计82110元。中南景泽公司称,在维修沟通过程中,***和福士得公司达成口头协议是更换室外机,从四匹更换到五匹,延长售后服务年限,是***拒绝更换行为导致本案诉讼。
二、***是中大五院的医生,由于***购买了新的房屋,于是将自有的银海雅苑1-503房屋出租给中大五院使用,双方于2018年11月20日签订一份《银海雅苑1-1-503房屋租赁合同》,但由于新房无法居住,***只能再次住回已经出租的房屋。耽误使用时间从2016年2月至2018年9月,***只主张24个月的租金81150.72元(3381.28×24)。中南景泽公司认为***收房后应该可以正常使用,如果***没有正常使用就不会发现空调存在漏液问题,中南景泽公司及家和公司、福士得公司与***交涉时,***也未提及在外面租房居住情况。
三、***以购买空气净化器5299元(2018年8月3日京东网购订单信息)、除甲醛炭包667.95元(淘宝网购买),人工清洁费2000元(没有单据),主张赔偿数额共计7966.95元。
四、***以2016年5月至2018年10月期间24个月不能正常居住,要求中南景泽公司赔偿物业管理费8320.8元。中南景泽公司对期间物业管理费数额无异议,但不同意赔偿。
五、***提交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的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书及发票,交通费机票订购单2017年12月21日上海-珠海及2017年12月24日珠海-上海等,主张中南景泽公司赔偿因空调冻油泄露过敏性疾病产生的医疗费5495.96元、交通费9480元、护理费2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与中南景泽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一、附件二,及与家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买卖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中南景泽公司及家和公司对***陈述的前述维修沟通过程未予否认的,原审法院予以认定。
根据***、中南景泽公司双方的举证、一审庭审调查及双方陈述,归纳***、中南景泽公司双方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的案由是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二、案涉梅华东路6号8栋1602房内设空调是否存在安全质量问题。三、关于***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分析评判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是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中南景泽公司对***在本案提出的多项请求涉及赔偿问题提出要求明确本案的案由是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庭审中,原审法院经征询***的意见,***明确其在本案选择的案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非侵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因此,***选择本案的案由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并提出涉及更换、赔偿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
二、案涉梅华东路6号8栋1602房内设空调是否存在安全质量问题。2017年12月21日,物业公司向荣经理通知称:经与施工单位及等协商,同意更换室外机,但不同意更换管道及空调室内机。同年12月22日,***家属到物业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积极处理空调泄漏问题,整体更换中央空调以保证人身安全。2018年1月2日始***反复投诉12315消费者热线及12345市民热线,均未解决。2018年3月23日***发函给中南景泽公司和物业公司称:该精装修房屋于交房初期中央空调即不能正常使用,保修期内5次维修依然存在冷媒及冷冻油泄漏以及空调不能制冷、不能制热,且空调冷冻油泄漏导致***多次发生过敏性反应,为保证自身安全,***决定自行整体更换并消除空调泄漏造成的环境污染,望中南景泽公司及时偿还***相关费用。2018年3月24日,中南景泽公司刘峻经理签收了该函。结合中南景泽公司、家和公司的答辩意见、福士得公司的书面意见及庭审陈述,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中南景泽公司出售给***的梅华东路6号8栋1602房内设空调是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原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定。
三、关于***的诉讼请求。(一)***请求中南景泽公司赔偿更换中央空调室外主机、室内机和管道、以及修复更换时造成的损毁之相关费用82110元。本案中,中南景泽公司及家和公司对***提出的空调质量问题已在保修期内进行了5次维修,最终仍没有证据证明已修复正常,***在这种情况下自行雇请广东维能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置换安装空调的行为符合常理及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是无奈之举。另一方面,***的做法亦是为了减少损失,并无不妥,但***在没有与中南景泽公司协商同意的情况下自行选择置换安装大金牌子5匹机可能超出了合同约定。***因此主张空调安装工程费用37300元及拆除旧空调机、天花及墙面修复和其他修补工程花费44810元。两项合计82110元。原审法院认为,***选择单方置换安装可以,但应选择相同牌子及匹数,进行竞价选择安装公司。考虑中南景泽公司虽然不认可***主张的价格,但又没有举证证明具体的价格,故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支持***的此项请求为55000元。
(二)***请求中南景泽公司赔偿因精装修房不能正常居住产生的住宿费84428.72元。***的该项请求主要理由为:其本人是中大五院的医生,由于***购买了新的房屋,于是将自有的银海雅苑1-503房屋出租给中大五院使用,双方于2018年11月20日签订一份《银海雅苑1-1-503房屋租赁合同》,但由于新房无法居住,***只能再次住回已经出租的房屋。耽误使用时间从2016年2月至2018年9月,***只主张24个月的租金81150.72元(3381.28×24)。中南景泽公司表示不认可***的该项请求,认为***收房后应该可以正常使用,如果***没有正常使用就不会发现空调存在漏液问题,中南景泽公司及家和公司、福士得公司与***交涉时,***也未提及在外面出租居住情况。原审法院认为,***自接收房屋后因为协调维修空调及更换安装空调工程确实会耽误房屋的一段居住使用时间,但并非需要***所请求的24个月,珠海的气候也并非一年四季全都使用空调。因此***的该项请求时间已超出了常理,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的沟通协商时间及置换安装时间,酌定***的耽误居住使用时间为6个月。***主张每月的参考租金3381.28元也依据不足,首先是参考房屋的面积不同、位置也不同。原审法院对此向***释明后,***明确表示不申请租金价格评估,故原审法院酌定***另租房屋居住的月租金标准2500元。因此,***的此项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15000元(2500×6),超出部分属于***处理不当导致扩大的损失,不予支持。
(三)***请求中南景泽公司赔偿因此产生的除甲醛及空气净化费7966.95元。***以购买空气净化器5299元(2018年8月3日京东网购订单信息)、除甲醛炭包667.95元(淘宝网购买),人工清洁费2000元(没有单据),主张赔偿数额共计7966.95元。理由是甲醛净化费均是更换空调后导致的必要损失,如果不清理***无法居住,因为房屋重新进行了墙面修复。中南景泽公司表示不同意***的该项请求,认为***采购这些产品与本案无关。原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置换安装空调后与接收房屋初期一样,并非必须购买空气净化器、除甲醛炭包、人工清洁费等。***购买上述产品除清除甲醛属于个人的自主选择,不应随意列入中南景泽公司的赔偿范围。因此,***的此项请求理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四)***以2016年5月至2018年10月期间24个月不能正常居住,要求中南景泽公司赔偿物业管理费8320.8元。中南景泽公司对期间物业管理费数额无异议,但不同意赔偿。原审法院认为,中南景泽公司履行房屋及设备的保修义务与***与家和公司的物业管理费用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同时也属于不同的合同主体关系,因此***的此项请求理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五)***请求中南景泽公司赔偿因空调冻油泄露过敏性疾病产生的医疗费5495.96元、交通费9480元、护理费2000元。***提交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的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书及发票,交通费机票订购单2017年12月21日上海—珠海,及2017年12月24日珠海—上海等,主张中南景泽公司赔偿因空调冻油泄露过敏性疾病产生的医疗费5495.96元、交通费9480元、护理费2000元。
一审庭审中,经查核***提交的医疗收据,***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是1260.05元,其他均是职工福利报销费用。***主张的交通费9480元则是其儿子儿媳来往珠海的机票费用。中南景泽公司则认为***发生的上述费用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同意承担。原审法院认为,首先,***主张中南景泽公司赔偿因空调冻油泄露过敏性疾病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必须以两者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目前为止,***并没有向原审法院提供相关的鉴定报告,无法证明因空调冻油泄露必然会导致***所说的疾病,即使***因此而诱发过敏反应,亦只能说明是其自身个性问题,不能证明是共性问题。其次,***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大部分已由单位报销,其自负的费用亦只有1260.05元,其他交通费是***亲人之间往来探望所发生的费用,护理费也没有具体支付凭据。综合上述原因,***的此项请求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认定处理意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并不冲突,中南景泽公司以此提出的抗辩意见理由不足,原审法院不予采纳。***与中南景泽公司存在商品房买卖的合同关系,中南景泽公司对房屋及装修设备的质量承担保修义务既是合同义务也是法律义务,因此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中南景泽公司无疑。至于中南景泽公司与家和公司、福士得公司的关系则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适宜审处。福士得公司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院提出答辩及提供任何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中南景泽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赔偿更换中央空调室外主机、室内机和管道及修复费用55000元;二、中南景泽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赔偿因精装修房不能正常居住产生的住宿费15000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296元,由中南景泽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原审判决酌定中南景泽公司向***赔偿更换空调室外主机、室内机和管道修复费5.5万元是否适当,以及中南景泽公司是否应向***赔偿住宿费损失1.5万元。
关于更换空调室外主机、室内机和管道修复费5.5万元。涉案房屋自2016年1月交付使用之后,一直存在中央空调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形,中南景泽公司和家和公司多次检查和维修,都未能解决问题,***遂于2018年4月更换了空调机。原审法院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认定涉案房屋原有空调存在质量问题,并无不当。中南景泽公司理应向***赔偿更换空调机、修复管道的费用。原审法院考虑到中南景泽公司不认可***更换相关设备的价格,根据实际情况,酌定中南景泽公司向***支付5.5万元,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住宿费损失1.5万元。涉案房屋原有空调设备多次维修,必然导致***无法正常使用和居住,原审法院根据具体案情,酌定***被耽误居住和使用的时间为6个月,符合实际情况。关于租金标准,原审法院酌定每月2500元,亦无不妥。中南景泽公司上诉主张***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应支持,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77元,由上诉人珠海中南景泽房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廖世娟
审判员  朱 玮
审判员  牟宏微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吴健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