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粤04行终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440××××××××××××08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王朝晖,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大,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山。
法定代表人:周波,镇长。
行政机关应诉负责人:梁杰林,镇委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燕,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司法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硕石,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司法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宁,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珠海市金海园林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三灶区金海岸。
法定代表人:吴梁琼,经理。
原审第三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徐征,董事长。
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人民政府、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珠海市金海园林建设工程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强制拆除设施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404行初26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称其与珠海市金海园林建设工程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 文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黄莎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许倩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