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582执10838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田社区新源工业区**,机构代码:91440300708420473G。
法定代表人:江孝为。
被执行人:泉州美旗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崇德路工商银行大厦**,机构代码:913505006692705470。
法定代表人:朱彬。
深圳市***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泉州美旗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82民初113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案号为(2017)闽0582执10838号。此外,申请执行人丁金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案号为(2018)闽0582执3360号。因被执行人均为泉州美旗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为有效统筹司法资源,对个案精准施策,有力突破执行难题,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对被执行人泉州美旗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实施专人专案办理机制,本院将被执行人(2017)闽0582执10838号案件与(2018)闽0582执3360号案件并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院(2017)闽0582执10838号执行案件并入(2018)闽0582执3360号案件一并执行。
二、终结本院(2017)闽0582执1083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林荣业
执行员 杨白兰
执行员 林裕雄
二〇一八年××月××日
书记员 许玉娇
合议庭评议记录
时间:2018年月日。
地点: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庭。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林荣业;审判员杨白兰、林裕雄。
案件主办人:林裕雄。
书记员:许玉娇。
评议: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泉州美旗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记录如下:
林裕雄:深圳市***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泉州美旗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82民初113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案号为(2017)闽0582执10838号。此外,申请执行人丁金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案号为(2018)闽0582执3360号。因被执行人均为泉州美旗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为有效统筹司法资源,对个案精准施策,有力突破执行难题,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对被执行人泉州美旗物流管理有限公司实施专人专案办理机制,本院将被执行人(2017)闽0582执10838号案件与(2018)闽0582执3360号案件并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的规定,建议:一、将本院(2017)闽0582执10838号执行案件并入(2018)闽0582执3360号案件一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闽0582执1083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杨白兰:被执行人财产已经在处理阶段,为便于案件执行,统筹解决案件,节约司法资源。同意将本院(2017)闽0582执10838号执行案件并入(2018)闽0582执3360号案件一并执行。同意终结本院(2017)闽0582执1083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林荣业:同意承办人观点,将本院(2017)闽0582执10838号执行案件并入(2018)闽0582执3360号案件一并执行。终结本院(2017)闽0582执1083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合议结果:1、将本院(2017)闽0582执10838号执行案件并入(2018)闽0582执3360号案件一并执行。
2、终结本院(2017)闽0582执1083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