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91民初2044号
原告:深圳市***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田社区新源工业区2号(新塘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江孝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大鹏,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山,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招商前海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前海湾物流园区港城路前海湾花园二期7栋104房。
法定代表人:张翼。
原告深圳市***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招商前海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28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云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