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沃尔奔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4319博耳(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沃尔奔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06民初4319号之二
原告:**(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7249862XC,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洛杨路。
法定代表人:钱毅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秋,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悦,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深圳市***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20473G,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田社区新源工业园2号(新塘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江孝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以双方之间纠纷已解决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6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746元,由**(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雨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