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14民初12097号之三
解封申请人: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洲兴柠街******,组织机构代码61751094-0。
法定代表人:冼胜敏。
解封申请人:广州市腾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体育路******,组织机构代码74359130-7。
法定代表人:阮绮玲。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会桢、王桂荣,均为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住所地英德市英城峰光路**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197770884J。
法定代表人:李建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强,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平,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解封申请人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腾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被申请人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申请,作出(2018)粤0114民初12097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冻结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腾步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20000元或查封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腾步投资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9320000元的财产,并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8)粤0114民初12097号之二民事裁定,裁定继续冻结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广州花都时代美居支行的账号44×××71及其他银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93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广州市腾步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4号腾步商务公寓1栋*房、*房、*房、*房房产以及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账号中2209577.42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019年12月24日,解封申请人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腾步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广州市腾步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4号腾步商务公寓1栋*房、*房、*房、*房房产以及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改为查封广州市腾步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4号地下车库*号至*号共44个车位,并提交以上44个车位的不动产权证、产权情况表和房地产估价报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封申请人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腾步投资有限公司以广州市腾步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迎宾大道4号地下车库*号至*号共44个车位为担保,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广州市腾步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4号腾步商务公寓1栋*房、*房、*房、*房房产以及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广州市腾步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4号腾步商务公寓1栋*房、*房、*房、*房房产的查封,解除对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20000元的冻结;
二、查封广州市腾步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4号的地下车库*号至*号共44个车位。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袁 贞
人民陪审员 李汉清
人民陪审员 段纯惠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