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14民初12097号之二
申请人: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英德市英城峰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197770884J。
法定代表人:李建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强,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平,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洲兴柠街******组织机构代码61751094-0。
法定代表人:冼胜敏。
申请人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腾步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9320000的银行存款。本院于2018年12月作出(2018)粤0114民初12097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腾步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2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腾步投资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9320000元的财产,并于2018年12月18日成功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银行存款21319.39元,冻结期限从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12月14日止。申请人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9年12月1日以冻结期限即将届满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广州花都时代美居支行的账号44×××71及其他银行账户作重新冻结,冻结金额为9320000元,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交说明为本次继续冻结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冻结期限即将届满,向本院申请对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广州花都时代美居支行的账号44×××71及其他银行账户作重新冻结,冻结金额为9320000元,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交说明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广州花都时代美居支行的账号44×××71及其他银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9320000元。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逾期没有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解除对方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袁 贞
人民陪审员 李汉清
人民陪审员 段纯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