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执645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冼胜敏。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4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67965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到到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按时到庭,其在法庭称: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护期间,本人在广西梧州承包的工地尚未开工,现家庭无任何经济收入来源,无能力一次性偿还本案的债务,只能作计划还款,并书面向本院提交还款计划书一份。
另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证券、保险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除本院诉保中查封被执行人二分之一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个债务执行案件因无财产何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还款计划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请求法院终结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作出的还款计划,且需要长期履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人同意其还款计划,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0114执64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叶成汉
执行员 王志文
执行员 张中科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智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