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402民初2119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3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207-3号,公民身份号码:211************513。
委托代理人:梁帅,广东法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
法定代表人:冼健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志锋,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秋娜,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被告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并由审判员谢健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梁帅和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志锋、郑秋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2011年9月9日,***和腾步公司签订《聘用合同书》,合同履行时间从2011年4月1日开始至2016年3月31日期满截止。在《聘用合同书》期满后,腾步公司在没有向***支付继续聘用费用、没有得到***同意的情况下,仍然对外使用***的一级注册建造师证。
在未到期前的2016年3月份,***与腾步公司的业务经理陈霞联系,陈霞说继续聘用,***当时同意。但双方就续聘价格问题一直没有确定。2016年3月开始,***多次致电陈霞,说目前市场价格已经达到六七万元一年了,已经有几个单位联系我,说到他们那注册聘用,可以给到6万元一年,但陈霞一直不说给多少钱,总是以老总不在,需要召开董事会等为由,不予下面答复,后来***追得紧了,陈霞才说和领导研究后答复,再后来陈霞一直以开会、家里有事、领导不在等各种理由推托,或者不接电话。在此期间,***无奈之下通过网络查找到腾步公司冼健兵的电话。冼健兵说肯定续聘,***问他能给多少钱,冼健兵说研究后答复。期间***又打了几次电话,冼健兵都说还没研究,大约拖了有一个多月,***给冼健兵打电话,冼健兵说已经研究了,找陈霞就行,***给陈霞打电话,但陈霞还是不明确表态。***无奈之下,委托在广东工作的辽宁人刘军(电话:135*****898)到腾步公司协商此事,但没有达成结果。到了2017年,***仍和陈霞联系很多次,把当时的市场价格情况多次跟陈霞说,陈霞一直都说请求老总后答复,但一直拖着就是不明确答复,一直到2017年7月份,陈霞说能给到3万元一年,***说按照市场价格你们给的太低了,请与老总再汇报研究一下,刚说了这么一句,陈霞就很不耐烦地把电话给挂了,再打电话,大多时不接,偶尔即使接了,也不与***协商此事,不是说开会就是有事不方便,然后就挂电话,就是不谈此事。一直拖到2017年底也没有答复,甚至电话也不接了。在此期间,***提出如腾步公司不能尽快达成协议就把证书还回来,不在你们那注册了,腾步公司说我们肯定需要,但就是不表态答复给多少钱和签订合同事宜。***在这样的情况下,委托在广东承担建设项目的辽宁人曹总到腾步公司协商此事,但仍没有结果。
自2018年春节后,***多次打陈霞的电话一直不接,给冼健兵打电话也打不通,在此情况下,***又委托张洋(电话:135*****969)、姜涛、史佳、程律师(广东人)专程到腾步公司协商此事,但还是没有结果。
***在如此无奈的情况下,于2018年9月15日至21日亲自到腾步公司协商此事,腾步公司只有业务经理陈霞出面,公司法定代表人一直没有出面)承认前段时间应该给予支付聘用费用,今后仍需要聘用,但一直以老板不在为由推托,***打老板电话打不通,让陈霞电话沟通老板,陈霞说老板说需要董事会研究确定续聘费用给多少,但***在珠海等了一个星期都没有结果。认为腾步公司没有诚意归还证书,不在腾步公司注册了,陈霞说没有老板批示不能拿走。时逢中秋节将至,***只有返回辽宁等待,期间电话沟通过,但至今无结果。
腾步公司如此不讲信誉,既不签订续聘合同也不支付费用,又不还证书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和《聘用合同书》的相关约定。***请求:⒈腾步公司向***支付至撤销***的一级注册建造师证登记在腾步公司名下的时间前的聘用费用(暂时计算的期间聘用费用: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聘用费人民币132000元(45×5000=225000);⒉腾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的一级注册建造师证,撤销***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登记在腾步公司名下;⒊腾步公司向***返还***的一级注册建造师证;⒋腾步公司向***支付2013年底***参加长春继续教育的费用3472.5元;⒌腾步公司向***支付两次从沈阳到珠海的费用人民币10041元;⒍腾步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腾步公司向***返还一级注册建造师证,***当庭撤回上述第3项请求。
***为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1.证书;2.公证《聘用合同书》;3.短信记录(***与陈霞);4.费用凭证;5.岗位聘任邀请函。
腾步公司辩称:一、***要求腾步公司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一级注册建造师证的聘用费用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腾步公司与***于2011年签订《聘用合同书》,并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公证处公证,合同约定***同意到腾步公司聘用注册水利一级建造师(资质),聘用时间从办完变更注册手续生效之日起5年,每月聘用注册费用为15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聘用注册费用。***办完变更注册手续生效之日为2011年5月10日,因此本案双方约定聘用期限为2011年5月10日至2016年5月10日。期间,腾步公司均按约定以每半年为支付期间(每年5月11日至11月10日、11月11日至5月10日)向***足额支付聘用注册费用,聘用注册费用支付至2016年5月12日,腾步公司已经向***支付完毕双方约定聘用期间注册费用,合计人民币9万元整。
聘用期满后,腾步公司同意将***的建造师证书返还,但***并未取走其建造师证书。
腾步公司已经履行完毕《聘用合同书》项下合同义务,双方所签署的《聘用合同书》已经履行完毕。《聘用合同书》履行完毕后,双方并没有续签合同,并没有建立新的合同关系。***要求腾步公司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一级注册建造师的聘用费用,不存在事实与法律依据,缺乏请求权基础。
二、***要求腾步公司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一级注册建造师的聘用费用、要求腾步公司停止使用其一级建造师证书、撤销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登记不存在事实依据。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第十二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根据前述规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的执业期限为自注册日期起计3年,期满后经继续教育后申请延期执业有效期为3年。
***与腾步公司聘用期限为5年,《聘用合同书》期满后,***未取回一级建造师证书,并且其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已经失效,因此即使***未取回资质证书,腾步公司亦无法使用。因此,***要求腾步公司支付合同期满后一级注册建造师证的聘用费用、要求腾步公司停止使用其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撤销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登记不存在事实依据。
三、《聘用合同书》期满后,腾步公司已通知***取回家证书,***怠于取回证书,现腾步公司随时欢迎其取回证书。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允许有以下行为:……㈤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㈦……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与经济活动法律意识的健全,以资质证书挂聘单位获取收益的违规行为已经不被接受。且***的资质证书已经失效,腾步公司已在《聘用合同书》期限届满后通知***取回资质证书,没有不返还证书的动机和行为,腾步公司随时欢迎***取回资质证书。
四、***无权要求腾步公司承担其两次从沈阳至珠海的往返费用,且***提出的金额为10041元,明显超出正常合理往返费用,且重复计算发票金额。
首先,暂且不论***的证书已经失去资质,假设***须与腾步公司协商续聘或取回证书,存在多种方式,并且这部分费用应由***承担,因此***无权要求腾步公司承担其从沈阳至珠海的往返费用。
其次,腾步公司与***之间的《聘用合同书》约定的聘用期限已于2016年届满,***所提供的费用票据显示发生于2018年至2019年,地点发生在珠海、广州、南京、沈阳,类别有出租车发票、酒店发票、飞机票、高铁发票,发票抬头有大连方舟工程有限公司、***、田桂英。***主张两次往返珠海与沈阳的费用为10041元,明显超出正常合理往返费用,***所提交证据P14-26为追讨花费的费用,但其中P19与P20,P21与P22、P23,P24与P25、P26显示是完全一致的费用,因此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根据上述发票还可以发现,***2019年对2019年期间与案外人田桂英活动于珠海、广州、南京、沈阳等地,此举或是进行旅游度假,或是探亲访友,***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费用是用于处理证书有关事宜。
综上所述,腾步公司与***签署《聘用合同书》,并以相当规范的财务及管理制度按约履行完毕合同义务。《聘用合同书》履行完毕后,双方并没有续签合同,并没有建立新的合同关系。基于行业规范,并且***的证书已经失效,对腾步公司并无任何价值,腾步公司也不因此而获益。腾步公司并非不返还***的证书,而是***怠于取回证书。***不仅违反注册建造行业规定以资质证书牟利,执行多年却于聘用期满后未及时向腾步公司取回证书,未进行继续教育培训申请延期执业,导致失去资质,并且还无中生有要求支付继续教育培训费用及所谓的聘用费、追讨费用。因此,***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腾步公司反诉称:腾步公司与***签订了《聘用合同书》后,***并未实际服务于腾步公司,而是以其注册水利一级建造师资质证书挂靠在腾步公司的形式向腾步公司收取挂靠费。根据约定,腾步公司向***支付了2011年5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注册费共计9万元(1500元/月),但事实上,因***未完成资质证书的续期手续,其资质证书于2014年4月过期失效,腾步公司仍继续向***支付后续两年的注册挂靠费,共计36000元。腾步公司认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导致腾步公司多支付了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还恶人先告状起诉要求腾步公司继续支付双方合同终止后的所谓注册挂靠费,更是违背诚实信用及公平合理原则。有鉴于此,腾步公司特提出反诉,望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以维护腾步公司的合法权益。
腾步公司反诉请求如下:1.***返还收取的2014年5月对2016年5月两年期间的注册建造师聘用费36000元;2.***承担反诉费用。
被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一级建造师证书;2.工资表。
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14日,***被辽宁省人事厅授予水利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2011年9月9日,***在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宜,上述公证处为其出具(2011)丹元证民字第1826号公证书,公证书后附的《聘用合同书》中载明腾步公司为甲方,***为乙方,约定:乙方同意到甲方聘用注册(水利一级建造师),注册时间为从办完变更注册手续生效之日起五年(第一条)。第二条:甲方聘用乙方费用支付方式为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供原单位及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资料,甲方办完初始(变更)注册手续生效之日起的第一个半年内支付第一年上半年聘用注册费用合共人民币9000元(标准为1500元/月),在第二个半年内支付第一年下半年聘用注册费用合共人民币9000元。如此类推,直至聘用期满为止。第三条:甲方收到乙方的原单位及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所需手续之后,应及时办理有关注册手续,办理完毕后注册建造师印章、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及职称证书原件由甲方保管,乙方的其他证件根据甲方需要需及时提供给甲方使用。第五条:甲方应负责乙方在聘用注册期间与工作相关的安全教育、继续再教育事宜及培训费用。非必须出席情况下,乙方可不参与;在乙方必须参与时,乙方必须尽全力配合;若遇到乙方在外地出差而无法参与时,甲方负责处理办妥相关事宜,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六条:乙方在聘用注册期间如遇特殊情况或甲方的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人员到位情况时,乙方如无特殊情况应到位,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七条:聘用期届满前一个月,甲乙双方另商是否续约;如乙方不愿意续签或甲方不愿意续聘,甲方应在聘用注册期满后7天后将其保管的乙方的所有证件及材料无条件交还乙方,并且无条件地提供解聘证明、业绩证明等乙方到其它单位注册的相关资料和证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协议签订后,腾步公司与***向广东省建筑执行资格注册中心申请变更一级建造师执行资格证书,证书载明:***的聘用企业于2011年5月10日变更为腾步公司,注册编号为粤12104080383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登记信息记载:***登记聘用企业为腾步公司,注册有效期为2011年4月1日。
签订合同后,腾步公司从2011年10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3日止,每半年向***支付人民币9000元左右,合计人民币9万元。腾步公司的工资表显示上述款项系按1500元/月标准向***支付2011年5月11日至2016年5月12日的工资。***确认已收到上述款项,并主张在聘用期间曾为腾步公司绘制图纸等。***主张在前述合同期限届满后,曾多次催促腾步公司经办人员陈霞办理续签手续。短信记录记载:***在2016年8月25日至2017年6月15日期间(包括2016年9月13日、9月22日)多次询问陈霞续签合同问题,陈霞以***报价太高,公司无法同意为由,一直没有与***续签合同。庭审中,腾步公司确认***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一直在腾步公司处,其执行资格一直登记在腾步公司名下,但系***而非腾步公司的原因未返还证书和不协助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主张前述合同期限届满后,曾到珠海来催问证书和续订事宜,并提交出租车发票、住宿费发票、机场大巴发票和机票、酒店预付单等作为证据。其中出租车发票为2018年9月15日,车牌号码为粤C*****,金额为162元;住宿费发票为2018年9月22日,酒店名称为珠海市香洲鑫枫酒店,金额为1176元;预付单显示张群普与田桂英于2019年11月26日至29日入住珠海莫泰酒店柠溪路店,房费为311元(89元+222元);机场大巴车票为2019年11月26日2张,金额均为40元;2019年11月30日,***与田桂英乘动车从珠海前往广州南,票价均为70元;账单显示***与田桂英于2019年11月30日至2019年12月2日入住如家商旅店广州上下九街旗寿路地铁站店,房费为553元(291元+262元);***和田桂英于2019年12月2日乘坐广州至南京航班,于12月4日乘坐南京至沈阳航班。***主张其往返珠海和沈阳共支出10041元,该费用应由腾步公司负担。
***还提交辽宁太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岗位聘任邀请函》,记载:“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拟聘任您为我公司技术顾问。请将您的一级建造师证书在我公司注册,每年聘任费用为6万元,若公司有技术问题需要您来处理,费用另计。另外,若您的高级技术职称证书(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证书)也能被我公司使用,则费用再增加1万元。”***主张其他企业也希望聘请其本人,腾步公司没有撤销原聘用登记及返还证书,导致***无法被其他企业聘用,期间的工资损失应由腾步公司负担。
再查明:2019年11月28日,***向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同日作出珠劳人仲不字〔2019〕23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申请人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与腾步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书》,但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还应从当事人之间是否发生实际用工、提供劳务一方获取报酬是否系因向相对方提供了相应的劳务。从《聘用合同书》以及双方的庭上陈述来看,***仅是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挂靠在腾步公司处,但从未到腾步公司上班,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曾向腾步公司提交过劳务成果,双方之间仅为证件挂靠使用关系。***提交的其他企业出具的《岗位聘任邀请函》中更是直接提出聘任费用支付的对价为“将您的一级建造师证书在我公司注册”,如果高级工程师证也能被该公司使用的话,“费用再增加1万元”。***将其他企业的要求及报价作为其与腾步公司之间商议续签合同的参考材料,意味着***与腾步公司之间的关系和其他企业的要求应该是相同的,更进一步证明***与腾步公司之间的关系。《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规定: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与腾步公司通过“空挂资质”,将建造师资格证书有偿出借给腾步公司后,无论腾步公司系自用抑或提供给合作单位使用,其行为已违反上述部门规章禁止性规定,扰乱了国家对建筑领域的管理秩序,属于违规,但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对于双方的诉讼请求,具体认定如下:
一、对于***和腾步公司主张的支付或返还聘用费用问题。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罚。因此,在存在资格证书出借的情况下,***或腾步公司如对费用问题发生争议,可另行向以上部门进行主张,本院不予处理。
二、对于***要求腾步公司停止将其建造师证登记在该公司名下的请求。***与腾步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约定期限已届满,腾步公司有义务将***证件登记状态回复至合同签订前,***的该项请求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三、对于***要求腾步公司支付其继续教育的费用,***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参加继续教育以及费用金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四、对于***主张的珠海至沈阳的费用。腾步公司在取得***的建造师资格证后,一直保管在该公司。按照双方《聘用合同书》的约定,腾步公司应至少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后7日内,即2016年5月19日前向***返还相关建造师资格证。腾步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公司已向***提出返还上述证件,***因协商或取回证件往返珠海、沈阳必然会发生一定费用,但***提交的是其与田桂英二人的费用票据,逗留时间也较长,且珠海至沈阳存在经停航班,***完全没有必要选择从珠海至广州,再从广州到南京,继而再从南京回沈阳的路线。因此,本院酌定支持费用3500元。因***对挂靠证件一事也存在过错,本院酌定其承担30%的责任,腾步公司还需向***支付往返费用245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往返费用人民币245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439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414元,由被告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5元,由被告珠海市腾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健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阳升
杨集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