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恒信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珠海市恒信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珠海盖达实业有限公司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402民初11624号
原告:珠海市恒信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高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平,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盖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朱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恒信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盖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恒信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恒信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恒信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3元,由原告珠海市恒信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烔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