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终7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恒信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白蕉南路19号11栋3单元2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79958043E。
法定代表人:高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喜威(佛山)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新桂路明日广场一座16楼02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18356332G。
法定代表人:段威。
上诉人珠海市恒信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喜威(佛山)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8民初3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珠海市恒信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艳辉
审判员 彭进海
审判员 周 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美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