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002民初929号
申请人: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博学路277号正商学府广场B座13层13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道5号灞陵街道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
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宝置业有限公司名下343500元财产(不查封、冻结银行账户)。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宝置业有限公司名下343500元财产(不查封、冻结银行账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