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洋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421执11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男,汉族,1958年4月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身份证号41232319********。
被执行人:商丘市洋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民权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张杰,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丘市洋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豫1421执11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到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俊生
审判员  王东华
审判员  杜 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飞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