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02民初4086号
原告: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29号***小区1号楼2层东商业房东。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46年11月25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
被告:***,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女,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女,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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