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194民初2164号
原告:***之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办事处新亚社区芦医庙大街556号博文建材园模板区五厅二排一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英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29号***小区1号楼2层东商业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之中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之中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之中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之中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1.78元,由***之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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