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491执192号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
***犯盗窃罪一案,本院(2019)粤0491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6日起至2021年4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二万八千六百八十元,由扣押单位直接发还被害单位珠海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追缴被告人***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三千四百九十二元,发还被害单位珠海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责令被告人***向被害单位珠海市消防工作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四万六千九百五十二元。因***没有向被害单位退赔,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移送立案执行。
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其正在广东省番禺监狱服刑,其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无财产制度,本院将限制其高消费。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通过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现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害单位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491执19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温建鸿
执行员 杨蓬勃
执行员 陈俊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蔡林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