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4528号
原告: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南段)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17。
法定代表人:谭汉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二兵,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44。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原告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蒙秋仲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卢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