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2071执21593号
珠海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珠海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1)粤2071执21593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2071民初2366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珠海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项目补助金42000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766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64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本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全部执行款453733.46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的全部执行内容,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已将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并屏蔽其公开被执行人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联系人: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实施一团队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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