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23666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璐,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珠海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中山二路52号1幢302卡(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8167098M。
负责人:邱伟林。
被申请人:珠海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人民东路163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219344。
法定代表人:陈丽霞。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周卓颖、珠海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珠海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银行存款424357.5元。由于冻结银行存款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银行存款424357.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银行存款424357.5元(详见协助继续冻结存款通知书)。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