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民初2787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2月12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公民身份号码429××××××××××××474。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曾亿,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罗,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44。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与被告珠海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4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龙飞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慧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