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盈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盈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辖终4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盈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1。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盈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民初499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其是港资公司,目前涉诉案件有六十多起,公司极有可能面临重整风险,故本案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本案事实较为清楚,法律关系清晰,诉讼标的不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据此,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辉
审 判 员  孙 楠
审 判 员  何希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丽君
书 记 员  李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