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执78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盈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新松社区新松路南一街10号。法定代表人:林定江。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祥润园林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红旗中路83号。法定代表人:陶振华。
关于佛山市顺德区盈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祥润园林工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16335号民事判决已于2021年3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的规定,佛山市顺德区祥润园林工具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盈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盈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3200元及利息(自2020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日止)。因佛山市顺德区祥润园林工具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佛山市顺德区盈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陶振华在本院执行其欠款纠纷系列案过程中已代表公司到庭配合调查。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核实被执行人公司已经倒闭歇业。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工程款153200元及利息、执行费。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6执78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祥润园林工具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盈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金宇
审判员 梁泽标
审判员 赖俊鑫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颖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