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盈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盈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6民初4992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盈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新松社区居民委员会新松路南一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林定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利,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兴顺路嘉信城市广场东区。
法定代表人:吴柏恒。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江凯,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盈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受理后,被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后,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2021)粤0606民初4992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告不服该裁定,于2021年3月31日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2021)粤06民辖终495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盈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江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9010.05元及利息(利息以39010.05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8月18日签订了一份关于嘉信绿景花园零星工程合同,为绿景花园泳池增加照明,合同总价为39010.05元。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该工程建造完毕后,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39010.05元,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对欠付工程款金额无异议,但依据双方签订的案涉工程合同第六条约定,原告办理结算的时间为2019年4月1日,相应款项37059.55元计算其利息的时间起始点为2019年4月2日;案涉工程质保期为两年,支付质保金的时间点为2021年4年2日,相应款项1950.5元计算其利息的起始点为2021年4月2日,原告在起诉状中未能明确利息计算金额及时间;案涉合同并未约定保全、担保费的负担,依据最高法的相关裁定保全担保费并非原告必然损失,在没有约定情况下不应当由被告承担。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且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2018年8月18日签订《嘉信绿景花园零星工程合同(十)》,约定:工程内容为绿景花园泳池增加照明;合同包干造价为39010.05元;工期为20个日历天;结算方式按合同造价包干结算,不作任何调整;付款方式为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并办理完结算后,被告支付结算造价的95%给原告,剩余5%作为工程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质保金不计利息;本工程质保期为贰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次日起计等。双方也在《杏坛嘉信绿景花园泳池增加照明安装工程投标价》确认案涉工程的投标价为39010.05元。原告在签订上述合同后按约完成工程,于2018年9月25日向被告请款,《施工单位请款申请单》上载明结算金额39010.05元,本期请款金额为37059.54元,请款依据显示“已完成100%,结算”,现场工程师意见栏、工程管理部意见栏、副总经理审定栏及成本管理部复核栏均有相应人员签字确认表示同意按合同支付37059.54元,其中,现场工程师意见栏落款时间为2018年9月27日,工程管理部意见栏的落款时间为2019年4月3日,副总经理审定栏及成本管理部复核栏落款时间均为2020年10月22日。《工程结算审批单》中显示案涉工程结算价为39010.05元,完成结算审批最后落款日为2019年4月2日。《分布工程验收记录》中显示案涉工程实际开工日为2018年8月20日,实际完工日期为2018年9月10日,由原告在施工单位处盖章签字,建设单位栏有代表签字确认。因两年质保期届满,原告向被告请款,请款金额为1950.51元,请款依据是“质保金”,现场工程师意见栏、工程管理部意见栏、副总经理审定栏及成本管理部复核栏均有相应人员签字确认表示同意按合同支付1950.51元,其中,现场工程师意见栏落款时间为2020年10月20日,工程管理部意见栏的落款时间为2020年10月21日,副总经理审定栏及成本管理部复核栏落款时间均为2020年10月22日。因被告拖欠支付案涉工程款,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委托广东卓泓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律师催告函,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内容载明:……贵司于2018年9月15日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并以办理移交手续。2018年9月25日进行了结算并办理请款手续,经贵公司相关部门审定和复核,2020年10月22日签署了“同意支付37059.54元”意见;另外,2020年10月20日,我方委托人还办理了退还质保金1750元请款手续,经贵司相关部门审定和复核,2020年10月22日签署了“同意支付1950.51元”意见……。被告收到上述律师催告函后至今仍未支付所欠货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还有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嘉信绿景花园零星工程合同(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的承揽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对案涉所欠工程款金额无异议,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9010.05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起算时间的问题,2018年9月25日的《施工单位请款申请单》中明确载明验收日期为2018年9月15日,而《工程结算审批单》中显示完成结算审批的最后落款日为2019年4月2日,根据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第六条之规定,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被告支付结算造价的95%即37059.54元,剩余的5%即1950.51元为质保金于两年质保期届满后一次性支付,因此支付37059.54元的前提是工程验收合格及办理结算完毕这两个条件均成就,故应当以结算审批最后落款日的第二天即2019年4月3日作为支付37059.54元工程款的时间;而关于质保金的支付时间,案涉合同第七条约定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次日起计届满两年,案涉工程验收日期为2018年9月15日,故质保期应从2018年9月16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质保金支付时间为2020年9月16日。综上,利息计算的方式应当是以37059.54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3日计算;以1950.51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6日计算,原告超出上述部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盈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9010.0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7059.54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950.51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盈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7.63元,财产保全费410.1元,合计共797.7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嘉祈房产有限公司全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婉妮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