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盈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盈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祥润园林工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6民初16335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盈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新松社区居民委员会新松路南一街10号,注册号440681000201618。
法定代表人:林定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立云,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祥润园林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红旗中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07870915X。
法定代表人:陶振华。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盈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祥润园林工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立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祥润园林工具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153200元;并请求被告支付利息,由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清全部工程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预交,原告胜诉后由法院退回给原告,被告另行向法院缴交。事实和理由:在2014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电气安装工程合同》,合同总价:476000元。期后,原告按约定完成工程,被告期后只支付了部份的工程款给原告。截止于2020年4月10日,被告尚欠原告的工程款:153200元。期后,原告多次来人来电追讨拖欠的工程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搪,拒不履行合同,并造成原告产生了损失。故此,现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你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如上,望依法秉公办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在2014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电气安装工程合同》,约定被告为发包人,原告为承包人,工程名称为佛山市顺德区祥润园林工具有限公司增容工程;合同总价为476000元(含税),工程款分三期支付,最后一期工程款40%在工程竣工、供电所验收合格后通电之后五天内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施工,并交付被告使用。2015年8月24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工程款申请函,载明被告需向原告支付第二、三期工程款303200元,请被告于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被告在工程款申请函上盖章确认。之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万元,尚欠工程款153200元未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电气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原告承包佛山市顺德区祥润园林工具有限公司增容工程,双方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完成施工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原被告双方盖章确认的工程款申请函上载明截至2015年8月24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03200元未付,之后被告支付工程款15万元。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1532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法定孳息,原告主张被告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7月1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祥润园林工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盈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3200元及利息(从2020年7月1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祥润园林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宇
人民陪审员  何有才
人民陪审员  范远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裕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