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盈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盈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辖终5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吴柏恒。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盈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林定江。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嘉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盈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民初518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属于港资公司,自2000年以来在佛山顺德区从事住宅、商业地产开发,嘉信帝苑、嘉信广场等楼盘均由上诉人开发投建。上诉人将店铺出租予400多个租户,目前涉诉案件达七十多起,可能面临重整风险。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规定,本案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花园五期?帝苑一期零星工程合同(二十四)》、《嘉兆台泳池灯安装工程合同》、《嘉兆台水泵及电房增加双电源配电改造工程》均明确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成,当事人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作为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此外,上诉人提出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意见,但其未能举证证明案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十八条规定的任一类型,故本院对其该项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焕然
审 判 员 焦艳辉
审 判 员 何希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邹 瑶
书 记 员 张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