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夷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076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闽0703行初5号

原告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柳河路**,现通信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街道华林路338号锦绣福城(福城花园)西区27楼2105单元。

法定代表人林锋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福建名仕(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小敏,福建名仕(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夷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武夷山市迎宾路**电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78200396338XJ。

法定代表人王东升,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瑞明,福建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土家族,1997年4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路阳,福建航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被告武夷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第三人**一案中,原告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第三人就工伤待遇事宜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廖淑芳

人民陪审员  王美琴

人民陪审员  徐 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刘家慈

书 记 员  梁 娟

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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