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4021执111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338号福成大厦西区27F-2105室。
法定代表人:朱瑞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清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4日出生,住新疆伊宁县。
申请执行人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新4021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判决内容为: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房建工程竣工报告、房建增项工程竣工报告、房建竣工水电布局图、房建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及房建增项工程决算报告各一份。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提供上述书面文件。被执行人***向于2021年12月20日本院提供了判决书上确定的书面文件,本院把这些文件通过微信发给申请执行人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权委托代理人王清芳,申请人以“决算文件双方未签字,没有法律效力”为由拒绝签收。本院组织双方通过折价补偿方式解决此案,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本案中的执行标的物不存在,且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故应依法终结执行,申请人可以另行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新4021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吐 克 力 克 · 伊 力
审判员 李 亚 军
审判员 阿地力江·阿布都瓦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米也沙尔·白合地亚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