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石狮市彬伊奴休闲服饰有限公司、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5民终63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石狮市彬伊奴休闲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灵秀镇塔前村一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输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风,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柳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胜国,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兼法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泉州分公司石狮项目部经理。
上诉人石狮市彬伊奴休闲服饰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1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应当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1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石狮市彬伊奴休闲服饰有限公司、福建高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70元、14498.4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扬
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