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处

某某定与温岭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定与温岭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0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鄞江商初字第265-2号
原告:***,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温岭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定与被告温岭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诉讼费1045元,由原告**定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