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处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081民初583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温岭市箬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温岭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处,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中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温岭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应昌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实无异
代书 记员 胡 鑫